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6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于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贵H*****蓝色皮卡车搭载被告人韦某某,窜至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关岭****科技有限公司第**标段**处,将工地上的41.3米低压电缆线、220.95米高压电缆线及37根光伏围栏立柱盗走,二人驾驶车辆在关岭自治县**镇收费站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及光伏围栏立柱价值人民币3638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货单、领料单、付款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殷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测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均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视频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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