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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博罗县罗阳街道义和社区宏博工业城美宜佳超市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之机,徒手扒窃杨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魅蓝M5S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无法缴回。

2018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博罗县罗阳街道义和社区宏博工业城美宜佳超市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徒手扒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VIVO Y71A手机(价值人民币644 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VIVO手机(因规格型号不详,价值无法认定)、被害人冉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朵唯手机(价值无法认定)。期间,韦某某再次使用上述方式扒窃被害人黎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黑色金立S9手机(价值无法认定)时,被黎某某当场发现而未得逞。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2019年9月6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盗窃现场视频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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