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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9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86********,布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月27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6日间,被告人韦某某进入三门县**镇**村**号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进入蒋某某位于临海市**镇**村**号的家中实施盗窃。

3.2020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韦某某以翻窗等方式先后分别进入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居**号朱某甲家、**号朱某乙家、**号朱某丙家实施盗窃。

4.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6日间,被告人韦某某撬窗进入蔡某某位于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家中实施盗窃。

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拘役时限届满释放后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韦阿龙在台州市黄岩区**医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柯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台公司鉴(2020)DNA292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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