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0年3月间及2015年10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3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坊**号**房,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赖某放在房间床头柜的两部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7元)盗走。
二、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房,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房间桌面上的一部白色诺基亚7610S手机(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三、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崖某某(因本案己判刑)来到本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花家中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85元)盗走。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广东**监狱刑满释放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王某、宋某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指纹鉴定文书,深圳市福田刑事科学技术室有关人员出具的指纹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2015年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于201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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