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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韦某某,外号“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社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驾驶悬挂桂M****8牌照的蓝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到**镇**冶炼厂**车间内,利用事先准备的扳手等工具将该处一台电机拆下并装上桂M****8蓝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四人乘坐该面包车离开现场时被厂内保安发现并拦截,韦某某从车上跳下被控制,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覃某某、龙某某、谭某某驾车行驶至车**镇**村**附近因车辆故障三人弃车逃跑。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车上查获的被盗电机(贝得牌三相异步电机)价值6840元。

2019年12月份,以上四名被告人以同样的方法在相同的地点先后盗窃了两台相同型号的电机,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台电机价值15200元。被盗的三台电机价值合计2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秘密窃取价值合计220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扳手2把,管钳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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