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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8********,壮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金龙路裕达国际中心东门,见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钥匙也未拔,遂将该电车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于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27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检察官助理:田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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