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大道**号**苑**幢**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5时55分,被告人韦某某窜到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熙龙湾小区,用事先制作的小塑料片打开1幢3单元804室的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鞋柜上的挎包里的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花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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