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79********,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筹集毒资,2020年7月29日至9月26日间,被告人韦某某在灵山县县城范围内先后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4辆、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窃的车辆共价值1072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在灵山县灵城镇三十六米街小食王门口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的雅迪牌小绵羊两轮电动车。经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为1300元。
2、2020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路六峰山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劳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为2250元。
3、2020年8月14日18时,被告人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在灵山县灵城镇健康路路口生生堂药店门前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劳某甲的一辆自由行牌电动车。经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为1470元。
4、2020年9月10日8时,被告人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友谊路乐诚丽苑小区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蒙某甲的一辆深蓝色的新蕾牌两轮电动车。经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为1200元。
5、2020年9月26日19时,被告人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友谊东路旭兴汽车音响改装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为4500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灵山县灵街道灵山精神病院处被公安民警抓获。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蓉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灵山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