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韦某某患*****,于2020年2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金穗二巷“香睡吧宾馆”大厅内,盗走某某乙一台小米NOTE2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676元。
2、2019年11月22日晚,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金穗巷“桃李宾馆”,盗走罗某甲一台银色oppo手机、一辆灰色的大菱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1688元。
3、2019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浙江商务宾馆”大厅,盗走罗某乙一台360牌N6型黑色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645元。
4、2019年11月24日7时许,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西157号“新世美肤馆”内,盗走廖某某一台玫瑰红色vivo牌X21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2243元。
5、2019年11月24日8时许,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政务中心斜对面的“云天宾馆”内,盗走雷某某一台银白色三星牌Galaxy s7型手机及一台玫瑰金色的苹果6S手机。经鉴定,被盗三星Galaxy S7型手机价格540元、苹果牌6S型手机于价格630元。
6、2019年11月24日8时许,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钢材市场门口的博兰仕瓷砖店门口,盗走李某甲一个黑色挎包,自述拿走包内现金500元,后把挎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7、2019年11月25日8时许,韦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二糖厂路口的一家修理店内,盗走李某乙的两个货车增压器、一个后牙包,三个货车缸盖,一个齿轮。经鉴定,被盗货车配件价格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乙、罗某甲、罗某乙、廖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华西医院二分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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