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17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7281980********,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8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栋**单元**顶,攀爬到该单元1103号窗户外,踢坏防盗窗后进入到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一张****超市的购物卡一张和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后韦某某将盗得的苹果6手机交给其朋友黄某某使用。经右江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苹果6手机价值1366元。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手机、购物卡追回,发还被害人杜某某。

2、2017年12月0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攀爬踢坏防盗窗后进入到该小区排楼别墅区**号被害人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46000元以及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个。因金手链与金戒指现已遗失,未见实物且无相关票据无法确知品牌型号,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3、2017年12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排楼别墅区附近,攀爬进入排楼*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未能盗得财物。

4、2017年12月3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再次来到****小区排楼别墅区,进入被害人盘某某家中,盗走三条云烟大重九99香烟,一条白沙和天下香烟和一条蓝龙香烟。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被盗窃的香烟价值共计45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四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86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韦某乙、黄某某、牙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杜某某、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