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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710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县**路口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VivoX23手机扒走。经鉴定:董某某被盗的VivoX23手机价格1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长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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