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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桂A****Q本田飞度小轿车搭载黄某某(男,14周岁,下同)到马山县天润城施工点、马山县异地扶贫搬迁合作点、马山县百龙滩发电厂附近工地等地,由黄某某负责放风,韦某某负责撬开勾机油箱锁头,使用抽油泵盗取多名被害人的勾机柴油,并装至事先准备好的大、小油桶内。经马山县计量鉴定测试所对二人用于盗窃的油桶进行测量,小油桶可装柴油容量为22L,大油桶可装柴油容量为30L(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与黄某某来到马山县天润城施工点,盗取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5桶小桶柴油共110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5月13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79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10升价值746.9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天润城施工点,盗取被害人蓝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和2桶大桶的柴油共计19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9月18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3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92升价值1234.56元。

3.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异地扶贫搬迁合作点,盗取被害人蓝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2桶小桶的柴油共44升。同月19日凌晨,两人再次来到该处盗取被害人蓝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勾机柴油,盗得3桶小桶的柴油共66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9月18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3元/升,二人盗窃柴油共110升价值707.3元,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百龙滩镇发电厂附近的工地,盗取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3桶大桶的柴油共22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9月18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3元/升。二人盗窃柴油222升价值1427.46元。

5.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百龙滩镇勉圩村六罗屯外高铁项目工地,盗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的柴油共13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0月21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31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32升价值832.92元。

6.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白山镇上龙村局东屯对面风力发电站施工现场,盗取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柴油共132升、两个钩机电瓶及一个抽油泵。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1月4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0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32升价值844.8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涉案电瓶、抽油泵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7.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村下毫屯公路边,盗取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2桶大桶的柴油共19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1月4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0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92升价值1228.8元。同月23日凌晨,韦某某与黄某某再次来到此处盗取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3桶大桶的柴油共222升及一把铁锤。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1月18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5元/升,二人盗窃柴油222升价值1431.9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铁锤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

8.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天润城施工点,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三辆勾机柴油及两个电瓶,盗得8桶大桶、6桶小桶的柴油共37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1月18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5元/升,二人盗窃柴油372升价值2399.4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涉案电瓶发还给被害人罗某甲。

9.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来到马山县异地搬迁安置地板伏点,盗取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勾机柴油,盗得6桶小桶、2桶大桶柴油共192升。根据广西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文件规定,2019年12月2日起,国Ⅵ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6.49元/升,二人盗窃柴油192升价值1246.08元。

韦某某将其盗得的价值共计12100.12元的柴油卖给多名货车司机,将盗得的三个勾机电瓶卖给收购废旧物品的唐某某,所获赃款全部用于生活花销。2019年12月9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韦某某对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韦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韦某某的讯问笔录;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韦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韦谦虚

2020年4月13日

附:

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散页共60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涉案财物小车、油泵、油桶现扣押于马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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