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阳朔县**中学门口,发现被害人诸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钥匙插在电门锁上,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屯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钥匙插在电门锁上,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0日21时,被告人韦某某在荔浦市**镇**门前,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银色豪宝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诸葛某某、黄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都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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