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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1月11日、2017年12月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多次至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采用撬门进入的方式,将单元楼入户电线及室内墙体内电线抽走变卖。经鉴定,涉案铜芯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1.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20余斤,获利270余元;

2.202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20余斤,获利270余元;

3.2020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20余斤,获利300余元;

4.2020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40余斤,获利500余元;

5.2020年10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韦窜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50余斤,获利500余元;

6.2020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50余斤,获利600余元;

7.2020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60余斤,获利800余元;

8.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70余斤,获利912元;

9.2020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50余斤,获利650元;

10.202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窜至泗阳经济开发区中广国际小区1号楼盗窃墙体内电线40余斤,获利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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