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1********,水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多彩科技公交站台北侧人行道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丝猴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于2019年8月以人民币1100元购买。
2、201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方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昂纳集团东南侧人行道上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中铃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于2019年3月以人民币1300元购买。
3、201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谭某某(现在逃)来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村**号一楼南侧,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骏马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于2019年4月以人民币1130元购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61.2元。
4、2019年9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河边临时**号**楼一楼北侧,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丝猴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于2019年 7月以人民币110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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