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6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期**栋楼下,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东进牌电动自行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06.5元)盗走。
2、韦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14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期**栋楼下电动车停放处,盗窃邱某某放在电动车篮子里的一个灰色双肩包(内有钥匙、证件、零钱等物,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4.5元)。
3、韦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15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书城门口左侧单车停放处,用万能钥匙打开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喜仕达牌电动自行车,准备盗走时,被保安员发现抓获。2019年11月0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4、韦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绿化带旁边,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东进牌电动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93元)盗走,逃离现场。2019年9月1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韦某某于2019年11月04日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一辆千里达红色电动车、背包一个(内有一串钥匙、工作证件两张、自行车锁一个、雨衣一件、白色毛巾一条、眼镜盒一个、雨伞一把、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钥匙一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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