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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4********,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乡**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大桥下**村一组路边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在一辆蓝色小轿车驾驶位上睡觉。被告人韦某某遂靠近小车,发现轿车内被害人手边有一部手机正在充电,于是从副驾驶位的车窗伸手进入车内,将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当日14时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被盗手机。

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涉案手机等书证物证;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聃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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