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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3月5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因被告人韦某某***病史,羁押期间疑似患病,于2019年5月1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释放,2019年5月20日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0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O时至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起诉),驾驶被告人韦某某所有的一辆车牌为贵B****2的灰色面包车,采取用药物将狗麻醉的方式,先后在万屯镇山背后安置区一路边将被害人冉某某家喂养的一只黄色狗盗走,在万屯镇兴化村一路边将被害人鲜某某家喂养的一只黄色狗盗走,在万屯镇阿红村洒脚雨一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家喂养的一只黑色狗盗走。三人得手后,在顶效农贸市场龙老钱狗肉馆卖狗时,苏某某、胡某某被警察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逃跑,车上一只黄色狗逃跑。案发后,经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价格认定被盗的三只狗价值人民币3100元。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被盗的狗已发还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夏庆韦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贵州省义龙新区**镇**医院住院治疗。

2.案卷卷宗1册,散卷28页。

3.随案移送行驶证1本,售车协议复印件1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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