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户籍地兴仁市**镇**组**号,现住兴仁市**街道**路**局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至贵州省兴仁市**镇**街场坝上“**记杀鸡店”店内,趁店主任某某不备,将任某某放在店内床上一个单肩包里面的2万元现金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舜寓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孕妇)现住兴仁市**街道**路**局旁,电话1309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行政处罚材料散件四页,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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