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韦某甲达,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200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达伙同莫某某楠(在逃)预谋盗窃后,到我市大涌镇旗峰路怡乐商店门口,撬开被害人毛某辉的自动售货机后,盗走香烟8包(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达伙同莫某某楠再次到我市大涌镇大业中路芙蓉兴盛超市门口,以同样的手法盗窃被害人郝某超的自动售货机内香烟1批、银手镯3个以及和田玉吊坠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933元),当场被人赃并获。破案后,缴回的上述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韦某甲达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甲达第二宗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达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某某

                             二Ο二Ο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达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宗卷1份;

3、鉴定人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