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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0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帝景北路3号龙之信通讯设备专营店,用携带的工具撬开防盗网进入店内,将该店仓库保险柜撬开,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保险柜内的232台手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41620元。得手后,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李某某将被盗手机带到中山市低价销赃。

2019年10月19日12时某某,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东五里96-4号出租屋402号房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416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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