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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1********,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村**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6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底,被告人韦某某网上认识了一名QQ号码为18********(昵称为“淡某某”)的网友(另案),之后“淡某某”安排另一名男子于2016年4月28日18时许,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道附近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韦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桂A78****的小汽车上,由韦某某驾驶小汽车在广西、广东省内通过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中国移动客户群发赌博网站短信。2016年4月28日至5月11日期间,韦某某在广西南宁市、北海市,广东省遂溪市、茂名市多次打开车内伪基站设备向周边群众发送赌博网站短信。经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后台监控统计,韦某某所使用的伪基站于2016年5月7日至11日在茂名市境内向移动公司客户发送信息的数量共66264条,累计共中断网络36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照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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