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韦**,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洛宁县赵村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偷越国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男,2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洛宁县小界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偷越国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邓州市彭桥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偷越国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邓州市彭桥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偷越国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偷越国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因涉嫌敲诈勒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易**、张**、白**、张**涉嫌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9年初至2020年7月案发,福建人“老周”、湖南人傅*及其叔父傅*(三人另案处理)窜至缅甸国孟波市强邦大厦,组织人员通过QQ聊天的方式针对我国境内人员实施网络裸聊型敲诈勒索犯罪,该犯罪组织以公司模式运作经营,“老周”、傅**其叔父傅某为公司出资人负责管理公司并指挥实施犯罪,“万总”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老黑”(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公司养护QQ伺机寻找犯罪对象,曹艺钦**案处理)等人负责和犯罪对象裸聊并勒索钱财,公司财务组人员负责提供公司的收款二维码并对勒索所得钱财统一收取分配。傅*及其叔父傅某等人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缅甸国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QQ聊天的方式网络犯罪对象,采取威胁的手段对我国境内的不特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老周”、傅*及其叔父傅某为首要分子,以“万总”、“老黑”、曹**等人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韦**、易**、张**、白**、张**、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河南省洛宁籍人曹**利用同乡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韦**等十余人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孟波市强邦大厦,在强邦大厦内曹**教受并指使韦**、易**、张**、白**、张**等人以播放黄色视频为手段诱导被害人开视频露脸、露身体敏感部位进行裸聊,同时进行视频截屏录像,发送“木马”链接盗取被害人通讯录信息及短信信息。随后,以将被害人裸聊视频发送给其通讯录好友为要挟,以删除视频、查杀木马等借口让被害人支付金钱。并将被害人转账成功的截图发至固定工作群,由专人记账,负责聊天的和录制视频的被告人从中抽取10%-15%的提成,剩余部分为其他犯罪成员分肥。经查明,被告人韦**等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8起,共计勒索他人钱财112540.3元。被告人徐**在明知曹**犯罪集团通过视频裸聊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主动加入该犯罪集团的洗钱群,用微信、支付宝为该犯罪团伙收取赃款4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夜8时许,河南省南阳市新区居民张**在家中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张**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敲诈张**11388元。
2、2020年6月25日凌晨,广东省遂溪县人唐**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唐**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敲诈唐**23159.3元。
3、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贵阳市居民陈*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陈*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敲诈陈*47552元。
4、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居民王*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王*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敲诈王*11554元。
5、2020年6月8日凌晨0时许,武汉市武昌区居民杨*在家中利用手机上网过程中有人添加其为QQ好友,随后犯罪嫌疑人邀请杨*进行裸聊,后犯罪嫌疑人通过QQ给被害人杨**发送杨**裸聊视频并以删除视频为由敲诈被害人杨**18387元。
6、2020年6月2日晚上11时许,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唐**在家中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唐**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敲诈唐**500元。
7、2020年2月份一天,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居民王**在家中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王**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向王**勒索钱财未得逞。
8、2020年5月份一天,河南省漯河市居民付**在家中用手机上网过程中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加为QQ好友,该犯罪集团成员用虚拟视频诱导付**裸聊,之后该犯罪集团威胁将裸聊视频发给其通讯录好友为由向付**勒索钱财未得逞。
二、偷越国境罪
1、2019年12月底,曹艺钦纠集被告人韦**、易**和李**、曹**(二人在逃)四人结伙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中缅边境通过步行的方式偷越国境线到达缅甸境内。2020年5月份,被告人韦**、易**伙同他人步行的方式偷越国境线回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境内。
2、2020年3、4月份,曹**和梁**(在逃)纠集被告人张**、白**、张**三人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中缅边境通过步行的方式偷越国境线到达缅甸境内。2020年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白**、张**三人又结伙步行的方式偷越国境线回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磊磊、易**、张**、白**、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易**、张**、白**、张**、徐**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韦**、易**、张**、张**、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白**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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