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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7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7199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村**道**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5********,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7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村**道**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9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杨某某、韦某某、陆某甲、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五人在深圳市光明区塘尾村塘尾**区**公司宿舍楼**房喝酒吃宵夜时,由被告人陆某甲、韦某某二人因日常管理琐事提议殴打公司保安被害人汪某某,被告人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劳某某、杨某某、韦某某、陆某甲、梁某某五人一起到公司宿舍二楼等候被害人汪某某出现,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为了逃避侦查先将二楼的摄像头掰坏移动。2020年4月24日23时42分许,被害人汪某某出现在该宿舍二楼平台,双方见面随即发生争吵,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五人一起用拳脚持续殴打被害人汪某某,一直从宿舍二楼打到一楼的楼梯附近,致使被害人汪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受伤致腰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民警接到报警赶往现场时发现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五人已经逃离现场,随后民警告知深圳市光明区**公司联系该五人。2020年4月25日5时许,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五人到南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急诊病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童龄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陆某甲、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保证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卷移送光盘1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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