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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省河源市行聊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注册成立。**公司旗下有“行聊广告宝APP”、“行聊商城”、“项目街”、“行聊云仓”等区块。**公司主要通过行聊APP推向社会的“广告宝”成为其向行聊用户吸纳资金的重要途径,行聊“广告宝”于2016年11月11日上线,是行聊APP里面一个具有广告位出租托管服务功能的区块。行聊用户通过购买广告位后,获得30天返回本金和获得租金、推荐奖、代理提成等。**公司行聊APP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所谓广告位才真正获得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成为用户加入**公司行聊APP平台。韦某某使用自己及亲朋好友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等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行聊账号来操作参与,在进行投资参与并如期获得各种收益回报后,为牟取更多的收益,韦某某先后获得“横县”县级、“南宁市”市级代理商的资格,并通过当面或打电话、微信、QQ等渠道宣传**公司行聊APP平台的获利运作模式以及高回报,发展他人加入行聊APP平台。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行聊”购买广告宝的会员之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根据这种推荐与被推荐关系,购买广告宝的会员形成了下上线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了金字塔模型的网络层级模式;韦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成为会员,该会员在整个网络关系中处于第7层,下线层级为9层,直接下线人数为28个,下线总人数为1652个,该会员累计本金为89000元,本**,累计租金为27050.93元,租**,可用余额为99292元,积分余额为21.95元,该会员累计奖金为12262.7元,未提现奖金为0元,已发放推荐奖励的本金40000元,对应的银行卡为62148377******,6231330500520347167。

另查明,2018年12月19日,横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前进路的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公司平台,以经营行聊广告宝获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祖集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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