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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身份号码4526011999********,壮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1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4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和盘某某(另案处理)在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那东巷中段一小卖部门前与两名女子在聊天,此时被害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正好酒后路过,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害人黄某甲不断指责李某某和盘某某并想殴打其二人。李某某很不服气,便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叫来被告人韦某某等人来现场****,盘某某也打电话叫了朋友过来帮忙。被告人韦某某及李某某、盘某某叫来的朋友到场后,共同持甩棍、钢管、木棍等器械追打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左颧面部软组织挫擦伤,被害人黄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两名被害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某某乙、李某乙、梁某某、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与他人结伙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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