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韦某某预谋通过虚假网络贷款骗取他人财物,并利用微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2020年6月1日,被害人吴某某被上述贷款信息诱骗,添加被告人韦某某的微博联系办理贷款事宜,并按其要求发送个人信息表;同日,被告人韦某某以验证被害人银行卡有效性、收取贷款押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转款人民币5700元。
同日,被告人韦某某再次以交纳押金的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时,被被害人吴某某识破;被告人韦某某遂又持续以泄露其个人信息、言语恐吓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至17日陆续多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37570元。
以上两项犯罪所得合计人民币43270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9月5日, 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微博截图、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吴佳男的微博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以泄露个人信息、言语恐吓相威胁,迫使他人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37570元,数额较大,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在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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