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现住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害人谭某某在向他人索要借款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韦某某的微信号码,随后谭某某添加韦某某微信号码并与其聊天。在双方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王某某”的名字与谭某某聊天,并虚构其哥哥“陈某某”、员工“陈某某”身份通过微信方式与谭某某聊天,逐步取得谭某某的信任。2020年5月至7月期间,韦某某在微信中以陈某某公司发生事故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某出车祸及陈某某小孩无人照看等理由,多次骗取谭某某财产,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6次共计人民币116398元给“王某某”。同时韦某某以“陈某某”手机损坏为由骗取谭某某两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两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7720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及其家属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员信息基本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记录等;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
检察官助理 刘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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