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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村,现住信阳市平桥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韦某某利用“招财进宝”平台,在QQ群里发布招聘平台充值代理,以高提成吸引他人充值为手段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18000元。骗取被害人成功在平台充值后,韦某某将被害人拉黑致对方无法联系到自己,并将骗取的18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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