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租赁广东省遂溪县**镇**二队钟某某的私人楼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窝点。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一人分饰两角色,分别是冒充招聘公司老总(以下称A公司),另一个公司老总(以下称B公司)。被告人韦某某先在58同城的招聘页面上随意查询一个招聘公司的资料,了解公司的注册法人名字,然后在招聘的界面和A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员聊天并取得信任后,让招聘人员将被告人韦某某的QQ拉进招聘群内设为管理员,并在群内发布B公司老总手机号码,谎称现有B公司的老总把一些应聘人员介绍到A公司工作,让招聘人员通过被告人韦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去联系B公司的老总。经交流,取得招聘人员的信任后,以伪造的转账记录截图骗称公司已转账未到账,需要和B公司的老总核对流水账单为由,让招聘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先行垫付的方式来诈骗钱财。
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遂溪县**镇**二队钟某某的私人楼六层出租屋内通过58同城的招聘平台物色诈骗对象,后用QQ号码315625****发送消息,用手机号131****1858冒充公司老总联系胡某某,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胡某某,骗使被害人胡某某使用其本人尾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给被告人韦某某提供的尾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赵崇州)成功转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 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清单、银行流水;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7.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满释放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9.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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