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乡**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在闲鱼网账号上发布出售二手苹果11pro手机的虚假信息。同年11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韦某某取得联系,并商定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二手苹果11pro手机,被害人杨某某支付款项后,被告人韦某某未按约定发货,又编造了其家人身患癌症急需用钱的事由,骗取杨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颖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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