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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宾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圩镇四镇社区四镇街47号抓获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告人韦某某,并在现场查获手机等物。经查,自2019年11月份起,韦某某通过网上赌博平台的聊天室添加聊天室里经常聊香港六合彩中奖话题的人为好友,等对方通过好友申请后,**公司**部**,可以提供一期精准的六合彩特码资料,如果该好友中奖的话就以补缴人民币598元的会员费为由进行诈骗。韦某某以此方式发送虚假的香港六合彩特码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3.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及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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