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5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伪造其于1971年3月至1975年7月在扶绥县山圩镇平天小学下麦分校做民办教师的虚假经历,并凭借伪造的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于2012年4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988年1月至2012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48669.6元后,于2012年10月起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086.80元。截止至2019年10月,韦某某共骗取养老保险金140941元。2020年5月13日,其家属已代其向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还所骗取的所有养老保险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春诗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27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