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某和费某某在一起聊天,期间,费某某说其内弟覃某甲目前单身,想让韦某某帮助介绍女朋友。次日,韦某某跟费某某及覃某乙说其老婆有个表妹叫欧某某已离异现在想找人结婚,费某某和覃某乙同意该事,2019年8月30日,韦某某自己申请一个微信号伪装叫欧某某并于同日开始与覃某甲以老公老婆称呼来聊天,从2019年8月30日到同年9月16日以各种理由先后八次骗得覃某甲人民币6272元,期间以欧某某家要彩礼钱为由骗得覃某乙人民币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勇翁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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