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2********,壮族,大学文化,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8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0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23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甲以”欧阳韦某甲”的身份与赵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自10月31日开始编造各种事由,20次骗取赵某某共计42,380元。
2. 2019年1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以”欧阳韦某甲” 的身份, 谎称自己能拿下**市**小学课桌椅项目、以要支付课桌椅尾款、已经发货需要支付运费等事由,3次骗取周某某共计57,300元.
3. 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韦某甲与宋某甲谈恋爱,被告人韦某甲以母亲病重,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德保县教育局设备采购项目低价转让等事由,5次骗取宋某甲及宋某甲父亲宋某乙、宋某甲姑姑宋某丙(7.8万元)共计49.6万元。事发后被告人韦某甲退回39000元。
4. 2019年2月1日至3月20日,被告人韦某甲与黄某某谈恋爱为名,之后以需要投标费、项目开展、项目保证金、急用钱、工程难结等为由,11次骗取黄某某共计158,760元。
5.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韦某甲以“欧阳韦某甲”的名字与韦某乙交往,在获取韦某乙的信任后,以中标唐县天网工程需要资金打官司、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儿童医院项目工程需要垫资、工程被厂家催要材料、偿还支付宝借呗、打官司需要手续费等为由,9次骗取韦某乙共计223,757元,事发后退还韦某乙42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的书证;
证人宋某乙、刘某某、韦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宋某甲、黄某某、韦某乙、宋某丙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受害人提供相关帐户的支付宝转帐、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微信****。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警记录、立案决定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才物,数额累计978,19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秋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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