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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韦某某已经与黄某甲结婚,现处在婚姻持续期间。2018年8月,被害人黄某乙在手机微信上添加被告人韦某某为好友聊天,不久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并且以老公老婆互相称呼对方,然后被告人韦某某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钱财,直到2019年12月7日案发为止合计35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量刑建议》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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