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儋州市驾车来到昌江县**附近实施电信诈骗,拨通被害人赵某某电话后,其谎称是“**”APP贷款平台客服工作人员,赵某某在该贷款平台的5700元贷款是企业贷款,利息较高,可修改为个人贷款,降低贷款利息,但需赵某某先将该笔贷款退回,赵某某同意后,韦某某便将退款账号(账户名:张某某,账号:0504057012********)告知赵某某,赵某某随即便将5700元转入该账号,随后,韦某某又称转账没有备注,需要再转账一次,赵某某生疑未再转账。随后,韦某某驾车返回儋州市后将骗得的钱款取现自用。

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电话清单、谅解书、车辆轨迹信息;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曾惠

                                               检察官助理:徐生爱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