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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200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广西***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平果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某某称帮被害人容某某介绍女朋友,并开通微信账号******自称为“李婷任”的女子与被害人容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23日至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以需要生活费、购买车辆保险及维修车辆等为由,通过微信共骗取被害人容某某人民币9085.38元。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际商城抓获被告人韦某某。案发后被害人容某某已获得被告人韦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8555元,并对被告人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韦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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