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街**号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韦某某以虚构将其外甥女“陈某某”介绍给被害人陇某甲,实质利用自己微信号以“陈某某”名义与陇某甲相处,并以购买手机、还贷、亲人生病等借口骗取陇某甲人民币共计4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陇某甲、陇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坤
检察官助理 :朱青雲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