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小学旁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韦某某谎称自己通过“有钱花APP”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需要收取手续费,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韦某某在王某某收到贷款后又谎称“有钱花APP”不能使用需要归还贷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徐某某办理五百万元的大额贷款,以需要收取包装费为由骗取徐某某6062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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