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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韦某某以为牟某某(已判)推广药跑关系为由骗取牟某某钱财。2011年初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伪造中国**部办公厅、中国**总公司文件及**(中国)有限公司合同,伙同牟某某以合伙修建灾后内蒙古援建的大邑县乡村公路建设、药物研发及高额资金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付某某、舒某某等人借款,并通过舒某某等人向其他十余人借款。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底,牟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韦某某提供的上述伪造的文件和合同是虚假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文件和合同帮助韦某某骗取舒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诈骗钱财。到案发时查实被告人韦某某共诈骗牟某某在内的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04800元并耗用其中322900元陆续存入被告人韦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西路支行账户(该账户银行卡卡号为62270038111********),451900元陆续存入牟某某的亲戚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账户(该账户银行卡卡号为62270038124********),30000元系被害人唐某某支付的现金。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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