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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93号

被告人韦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韦某某因没钱便萌发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其在闲鱼二手平台上发布有打印机喷头出售的消息,并以坏充好、虚假发货等方式诈骗被害人的钱财。

一、2019年12月,韦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了被害人张某某8000元,并给张寄了坏的打印机喷头后无法联系;

二、2019年12月,韦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了被害人王某某11000元,并给王某某寄了坏的打印机喷头后无法联系;

三、2020年1月9日,韦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了被害人罗某某9000元后并没有发货直接无法联系;

四、2020年1月12日,韦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了被害人童某某13500元,并给童某某寄了坏的打印机喷头后无法联系;

五、2020年1月,韦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了被害人留某某(微信号昵称)5000元后并没有发货直接无法联系。

经侦查,侦查员根据线索情报,在东莞市**镇**巷**号**房抓获韦某某。破案后,韦某某已退还所有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2383570。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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