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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31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7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已婚并育有三孩、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谎称其本人离异并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害人黄某某交往,后通过虚构饭卡充值、手机充值、手机分期还款、生病住院治疗、辞职宴请、公积金提取、信用卡申办等诸多理由,杜撰发工资后会还款并拥有房产、公积金存款等经济实力,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5642元后用于赌博、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楼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7月2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9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本案起获的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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