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2********,壮族,大学文化,广西歌舞剧院演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号广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内,虚构自己开公司需要资金冲账,隐瞒自己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的事实,先以他人车辆谎称为公司车辆向被害人魏某某抵押借款未果。韦某某又隐瞒其购买的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房产支付的定金已退款的事实,以出示购房定金收据照片、带魏某某员工到售楼处确认交付定金的方式骗得魏某某信任。韦某某遂以该房产定金作抵押、支付人民币(下同)1.5万元手续费、借期3小时并留在**公司等候至还款期限的条件骗得魏某某23万元。

得款后韦某某当魏某某面将钱转给谎称的公司财务唐某某,随后私下要求唐某某在电话中协助圆谎并将钱转回给自己。韦某某在**公司内将钱款全数用于手机网络赌博,赌输后至还款期限无法还款遂向魏某某承认诈骗事实并归还1.2万元。魏某某报警,韦某某留在**公司等候公安民警到场抓捕。

2019年5月16日,韦某某父亲韦某甲已向魏某某以现金赔偿15万元,以汽车、电动车各一辆折价赔偿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收条、银行流水、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还款收条、扣押清单;

2.证人雷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和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2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力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