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院,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院。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韦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4月左右,被害人高某某经张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4月左右,被害人郭某某经张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0000元。
4.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韦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9月7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
5.2017年9月左右,被害人朱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9月7日,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17年12月左右,被害人张某乙经朱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12月14日,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
7.2017年12月左右,被害人刘某甲经李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12月19日,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0000元。
8.2017年12月左右,被害人徐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12月19日,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8年1月左右,被害人王某甲经刘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1月30日,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0.2018年1月左右,被害人刘某乙经刘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1月30日,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0000元。
11.2018年4月左右,被害人王某乙经刘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4月28日,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
12.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韦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8月27日,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9月左右,被害人田某甲亲属田某乙经唐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9月15日,骗取田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4.2019年3月左右,被害人岳某某经唐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在富平县***小区申请到公租房,韦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同年3月20日,骗取岳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及其妻子温某某退赃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唐某乙,温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唐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韦某某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杨 倩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
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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