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壮族,小学文化,商品房销售员,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0年7月4日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8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栋***路边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两小袋疑似毒品“神仙水”卖给购毒人员梁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韦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700元及贩卖剩余的疑似毒品“神仙水”三小包(经鉴定检出泥美西泮成分,净重共计1. 76克)和“K粉”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 17克),从购毒人员梁某身上缴获毒品“神仙水”两小袋(经鉴定检出泥美西泮成分,净重共计0. 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帅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