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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小区附近,以每包毒品200元至25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他人。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古某某共计17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甲共计8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乙共计2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人民法院(2017)桂01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潘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笔录。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韦某某的手机通话清单和手机数据、古某某、陆某乙、陆某甲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武鸣区**小区附近的监控视频记录及视频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案件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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