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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要购买350元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支付给韦某某,韦某某得款后将毒品冰毒放在来宾市长梅路桂中驾校一指路牌下并将毒品的放置地点告知黄某某。黄某某购买得毒品冰毒后在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291号金碧辉全展装饰经营部内容留周某某、覃某某、熊某某等人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17日晚,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黄某某再次联系韦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韦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电厂旁一个修理厂铁棚柱子下面将一装有疑似毒品冰毒的一包芙蓉王香烟(盒内有一个透明白色小袋子,透明白色小袋子里有疑似毒品冰毒)卖给黄某某。公安民警将装有疑似毒品冰毒的一包芙蓉王香烟盒进行扣押,经称量,净重0.47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以及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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