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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韦某某,人称“阿*”,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靖西市**镇**街**组**号。2015年7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某某甲手机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毒品“K粉”,韦某某让其妻子黄某甲(另案处理)在靖西自来水厂门前将毒品“K粉”交给某某甲,某某甲微信转给黄某甲800元。某某甲购得毒品“K粉”后吸食。2020年5月29日20时,经检测,某某甲尿样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

2.2020年5月29日凌晨0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毒品“K粉”,韦某某说不在靖西让其联系陆某某(另案处理)并发给陆某某的手机号码,赵某某联系陆某某后在苏格酒吧附近交易,赵某某用支付宝转给陆某某1400元,陆某某将毒品“K粉”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开车回家后在车内吸食毒品“K粉”,凌晨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赵某某尿样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

3.2020年5月28日21时许,经电话联系后,吸毒人员覃某某、黄某乙驾驶黄某乙的桂A****3宝马轿车到被告人韦某某家,覃某某通过微信转帐方式转给韦某某400元,向韦某某购买毒品“K粉”。大家一起吸食毒品“K粉”后,韦某某提出要求覃某某、黄某乙驾驶桂A****3宝马轿车陪去百色市,覃某某、黄某乙同意后韦某某返回家中拿用黑色塑料包装的东西上车。2020年5月29日0时许,当车行驶到德保县兴旺高速路出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轿车副驾驶座位下方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内有一包白色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101.14克、28包黄色外包装的神仙水可疑物,净重27.79克、7包红色外包装的神仙水可疑物,净重7.20克)和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52克,从韦某某裤带内查获一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44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神仙水可疑物检出甲基麻黄碱,其余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经检测,韦某某、覃某某、黄某乙尿样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轿车副驾驶座位下方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内有一包白色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101.14克、28包黄色外包装的神仙水可疑物,净重27.79克、7包红色外包装的神仙水可疑物,净重7.20克)和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52克,从韦某某裤带内查获一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44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赵某某、覃某某、黄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和同案人陆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靖西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过称及提取送检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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