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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广西武宣县人,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现住广西凭祥市**楼**单元**楼。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接到“猪脚”的通知称,当晚会有冻肉拉到韦某某位于凭祥市皇龙居小区安能物流公司的仓库,让其帮拉去南宁市。冻肉陆续到达后,韦某某安排人员将冻肉装载到桂A****1白色厢式货车。当日上午装货完毕后,韦某某通知陈某某驾驶桂A****1货车将冻肉运往南宁市。随后,陈某某驾驶桂A****1货车途径凭祥市夏石镇旧糖厂往派道屯方向小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冻品牛肉554件,经过磅,共净重14.27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海关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仍给予帮忙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天梅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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